物業管理知識100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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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主投票權、公約、議事規則:
44、業主投票權(持分權)計算: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5、投票方式: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46、投票代理人: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47、一般事務投票生效: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48、重大事務投票生效: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49、業主大會決議效力和后果: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決議一切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
50、業主公約: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51、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五、前期物業管理:
52、早期介入:規劃、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物業管理方案中的介入;
53、前期物業管理的開始:竣工驗收合格、交房;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
54、前期物業管理的結束:成立業主大會并續簽、改簽、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55、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與物管企業簽署(臨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56、業主臨時公約: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六、招投標:
57、建管分離: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58、住宅物業的招投標: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七、接管驗收:
59、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60、物管驗收: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61、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手續移交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62、手續移交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63、手續移交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64、手續移交4、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65、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所有權歸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