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知識100條(一)
Add date:2009-06-24 02:47:48 | Browse:7310
一、物業管理:
1、物業管理的主體: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2、物業管理的條件: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3、物業管理的對象: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4、物業管理的內容: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5、物業管理的范圍:專有權、共有權、公有權之中的共有范圍;
6、物業管理的作用:房屋保值、設施正常、環境有序;
7、物業管理的政府職能: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8、物業管理的地方政府職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業主:
9、業主: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10、業主權利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11、業主權利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12、業主權利3: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13、業主權利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14、業主權利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15、業主權利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16、業主權利7: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17、業主權利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18、業主權利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9、業主權利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0、業主義務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1、業主義務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2、業主義務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23、業主義務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24、業主義務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25、業主義務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26、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7、業主大會數量: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28、業主大會活動范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29、業主大會指導: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30、業主大會職責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1、業主大會職責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2、業主大會職責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33、業主大會職責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34、業主大會職責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5、業主大會職責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36、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37、業主委員會職責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38、業主委員會職責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9、業主委員會職責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0、業主委員會職責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41、業主委員會職責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42、業主委員會備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3、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